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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十九篇社会事务第四章优抚安置第一节拥军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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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拥军
    拥军爱民是县内各级政府的光荣传统,1988年“八一”、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县委、政府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分别以走访、召开座谈会、联欢晚会、电影招待会等形式,慰问县内驻军部队、人武部官兵和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此后,这种光荣传统继续得到传承,并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赋予新的内容。2000年元月,由县委书记带头,组织县人大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和县人武部部长等人专程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部慰问“临武艇”全体官兵。该艇于1996年命名“临武艇”,编入战斗序列后,圆满完成重大战略和军事演练任务,获得多项荣誉。慰问团代表全县人民向“临武艇”全体官兵赠送了“海上长城”牌匾和慰问品。同时,部队也将“临武艇”的模型和锦旗回赠给临武人民。
    2001年,县为武警中队无偿划拨土地15亩,拨款50万元,完成营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县民政局扶持3万元,为其兴建军事训练棚。同年,县投资8万元,重修汾市乡南福村十八岿烈士陵园和通园公路。2002年“八一”建节期间,县内开展“双拥”评先活动,经层层评选,汾市乡南岸村贺文法、武水镇邝家村邝献明、镇南乡企业办王开河、麦市乡上庄村周作元,县人事局黄元胜等复退军人和光荣院老红军李保林被评为县拥政拥军先进个人。同年,临武县被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双拥先进县”称号,县委书记樊忠达被评为全省“双拥工作先进个人”。2003年,南强乡文溪村黄兴发被市委、市政府、市军分区授予“模范复退军人”称号。
    1988~2005年,县委、政府组团慰问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和县人武部官兵74次,赠送慰问金52万余元。
二、褒扬
    1988年,县内群众为纪念秀龙岩武装起义,自发捐资数万元,对秀龙寺革命旧址进行维修。此后,民间多次捐款,修建了公路。1990年,为纪念解放战争在临武牺牲的革命战士,县政府将汾市十八岿烈士墓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91年11月,县政府就原国民政府抗日阵亡的县水东籍少尉黄海追认为烈士,具文向省、地呈报,次年,省政府获准。1994年,十八岿烈士墓被定为全县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995年,筹资维修贝溪起义旧址,并在此建立陈列室。1998年7月,县政府就1927年在临武农民斗争中牺牲的宜章籍地下党员李旺财追认为革命烈士一事呈文省政府,获省政府批准。2000年12月3日,香花岭公安分局民警周继斌在火灾抢险中,不顾个人安危,营救人民财产,最后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县政府就周继斌事迹具文向省政府呈报。2002年元月,省政府批准追认为烈士。
三、优抚
    1988年,全县有优抚对象1485人,其中复员退伍军人1279人,在乡伤残人员73人,在职伤残人员82人,“三属”人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68人。年发放优抚金41.6705万元。此后,随着复员退伍军人增多、优抚金发放标准提高,优抚对象和优抚金发放的金额也逐步增多。2005年,全县优抚对象增加到2097人,其中复员退伍军人1919人,在乡伤残人员52人,在职伤残人员88人,“三属”人员36人,年发放优抚金196.81万元,比1988年增长372%。
    (一)优待
   1988年,全县有复员军人1064人,退伍军人215人,“三属”人员68人,老红军5人。复员军人按每人每月15元发放“双定”补助,退伍军人按每人每月13元发放优待金,“三属”和老红分别按每人每月17元、53元实行定额补助。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乡镇统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200元不等。4月,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农村每人每年180~250元;城镇义务兵军龄不满3年的每人每年100元,超过3年的每人每年150元。1990年,复员军人补助调至每人每月16元,老红军优待金调高到每人每年695元。1992年后,县三次调整优待金。到2003年,全县复员军人补助月人平83元,退伍军人23元,“三属”25元,老红军年人均4962元。2003年10月,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统筹改为社会统筹,由县财政按城镇居民每人一年3元,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每人一年10元的标准统一征收,不足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实行财政专管专用,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优待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为鼓励现役军人建立功绩,对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属分别给予一等功每人次900元、二等功600元、三等功300元、优秀士兵100元的奖励。2005年,全县有复员军人644人,月人均补助132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仍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三属”人员14人,人平月补助25元;老红军2人,每人每年优待金为6522元;全年共发放补助32.86万元。为特困优待对象新建和维修住房18户。
(二)抚恤
    1988年,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155人,其中在乡伤残人员73人,在职伤残82人,“三属”68人;年发抚恤金5万元,1993年,县政府提高抚恤金标准,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每月增发粮食补贴10元,“三属”每月增加抚恤费10元。当年发放抚恤金7.07万元。1996年,县再次提高抚恤金标准,“三属”每月增发抚恤金5元、粮价补贴10元,在乡伤残军人每月增发粮价补贴8元,全年发放抚恤金12.61万元。1999年,县实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实报实销;带病回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凭票报销60%,住院伙食补助每天6.8元;复员军人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三等伤残军人,每年发给80元医疗补助费,看病就医的复员军人实行“三优”(优先挂号、看病、住院)、“三免”(免挂号费、注射费、出诊费)。
    2003年,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县政府对伤残军人的护理费实行提标,其中特等伤残每月提高到260元;一等因战、因公伤残军人210元,一等因病伤残军人160元;其他抚恤对象的提标面由30%提高到65%。是年10月,县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随县域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自然增长。
    1988~2005年,全县共发放优抚金1255.69万元,其中:复员军人“双定”补助740.4万元,退伍军人补助196.72万元,“三属”优待、抚恤金101.38万元,老红军生活补贴费7.87万元,在乡伤残军人抚恤金143.6万元,在职伤残人员保健费65.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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