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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十九篇社会事务第二章劳动保障第四节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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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类型
    1988~1993年,县属企业基本实行17级档案工资制,17级为最低级,月工资48元。少数厂矿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工龄、副食品等津贴、补贴为辅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国家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在发布后,县供排水公司等少数企业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月基本工资不低于90元。1994年,级别工资由17级改为45级,最低为1级,月工资166元。同年,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行政公职人员执行基础、级别、职务、工龄四项组成的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职务、津贴组成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则执行职员等级工资制。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1995年,企业根据各自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工资类型。全县有基本工资型、计件工资型、联产工资型、承租代资(工资)型、奖励津贴型等8种不同类型。1996年,企业工资级别再次提升,由45级升到55级,最低级别月工资180元。1997年,全县企业试行工效挂钩与工资增长指导线并用的“双轨”办法。当年,全县工资增长幅度确定为18~20%,部分企业工资总额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控制。同年,县停止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部分企业采取内部退养办法,发给内退职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工资,类型为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工资额由企业自主确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参与管理。
2005年,企业在职在岗职工仍执行等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执行职级、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制。
二、工资调整
    1988年,县内企业单位开始实行工效工资。当年,全县4300名职工,人平月增资7.75元,县属企业人月平均工资77.52元。1990年,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普调,参加普调3773人,其中调升2级的3368人,占89.27%;1258名离退休人员普调1级。县属企业增加1级标准工资,人平月工资达100.60元。
    1994年,对全县4751名企业职工进行等级调标,并对43个工效挂钩企业进行效益工资升级。调标、升级后,企业人平月工资313.46元。
    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两年一度的职务工资调整,调整后人平月工资420.17元。企业职工再次调标和效益工资升级,人平月工资427.28元。
    1998年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相继调整标准工资。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平月工资688.41元,企业单位人平月工资622.28元。机关事业单位多次调整工资标准,企业单位进行效益工资升级,同时增加离退人员的离退休费,全县工资水平逐步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涨幅相适应,工薪阶层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2005年,全县企业职工人平月标准工资1120.67元,机关事业单位人平月工资863.92元。
三、工资管理
    1988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统一由编制部门负责;县属企业实行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的工效工资,由企业内部自主管理。工资的发放较为规范。随着企业分配权的放开,工资发放随意性较大。为遏制此局面,1990年,县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年度决算制度,由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年初测定、年未决算,对超发工资行为进行处罚。同年,部分企业试行“工资手册”制度,工资发放额按月计入手册,年终检查核对。次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职能划归县人事局,有98个单位实行“工资户”管理。1994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实行工资卡制度,工资(基金)实行年度审核。县属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手册”制度,加强工资监管,工资管理逐步规范。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增人计划卡和户口式工资卡,按卡拨付工资,一人一卡,卡随人走。
    2000年,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改制改革,工资管理职能逐步弱化。2002年7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集中管理,由县财政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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