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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十四篇政法第六章司法行政第三节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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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
    1988年,法律顾问处是县内唯一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依法承办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等业务,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谈判、签订合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是年,法律顾问处拥有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的律师共计6人,办结刑事辩护案件69件,经济民事代理案件171件,非诉案件13件,代写法律文书258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家。
    1990 年,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是年,为提高律师素质,司法部规定律师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证才能从业,县内有志于此的人员积极参考。1994年,全县有4人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律师身份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化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县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实行以行业管理为主,司法行政监督指导为辅的双重管理模式,可自主向社会聘用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从业。从1996年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承办房地产与金融等非诉讼业务的比重逐渐增加。2000年,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实行改制,从司法局分离出来,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合伙制的社会中介组织,完全实行行业管理。有专职律师4人,除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外,当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余件,律师业务量逐年增加。
    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改为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当年县内有1人参加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2005年,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有注册律师5人,办理民商事案件116件,刑事案件53件,代写法律文书218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6家,解答法律咨询349人次。是年,下岗职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某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辩护。经过律师法庭辩护,二审中对上诉人进行了改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二、基层法律服务
    乡镇法律服务所是为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主要从事民事纠纷调解。1988年,全县有乡镇法律服务所16所,各乡镇法律服务所与乡镇司法办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民间纠纷的调解。次年,全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增至42人,其中司法助理员18人,共处理各类疑难纠纷439件。1992~1993年,为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县司法局分批次培训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47名。1996年,乡镇司法办改称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归口司法局管理,承担基层法律服务职能。
2000年,全县19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精简合并为“金龙法律服务所”和“城关法律服务所”,县司法局对两所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管理模式。
2005年,“金龙法律服务所”和“城关法律服务所”有法律工作者32人,办结民事代理和非诉代理案件590件,担任法律顾问54家,代写文书1330份,调解处理各类疑难纠纷476起。
三、“148”服务
    1999年,县司法局拓宽法律服务途径,开通“148(谐音‘要司法’)”法律服务电话专线,以方便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是年,孤儿邓某不慎被高压电击伤,因无钱医治,手臂大部溃烂,责任电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危及邓某生命。邓某向“148”提出法律援助请求。 “148”随即派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下乡取证30余次,代理邓某提起民事诉讼,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经法院判决,责任电站赔偿邓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共5万余元。
    2003年,“148”法律服务专线接待群众上门咨询39人次,接到咨询电话526个,回访服务对象28人次,调处各类纠纷78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
    2005年,“148”法律服务专线接受法律咨询432人次,工作人员解答法律咨询370余件,深入各乡镇提供法律服务48人次,化解纠纷34件,回访23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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