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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十四篇政法第五章审判第四节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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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1991年,县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二审终审制的法定程序对一审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即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期间,县法院判决的刑事、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138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决108件,改变判决18件,发回重审12件。1992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庭,专门审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1997年,告诉申诉庭改名为审判监督庭,在审查申诉案件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报告院长,院长启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和判决,避免冤、假、错案。2000年,县法院成立案件评查组,规定各庭室审结的案件,必须由评查组逐件评查合格后,才能准许归档;对评查出来的问题,由案件审判人员纠正。评查活动提高了法院案件审判质量,法律文书、案卷材料装订整齐,归档齐全,案件审判的合格率达到100%。2004年,楚江乡雷某、双溪乡胡某等人诉县水务局、双溪乡人民政府、楚江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案,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雷某、胡某等人不服,提出申诉。审判监督庭认为原判决确有不妥,需要改正,请示院长后,再次审理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1997~2005年,县法院审查申诉案件58件,其中纠正3件,调解结案21件,撤回申诉34件。2005年,县法院在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中,获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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