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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十四篇政法第五章审判第三节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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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县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开始受理当事人对政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年受理行政诉讼案3件,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1件,撤诉2件。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县人民法院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县内干部群众加深了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是年,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7件。
    1997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91件,判决维持行政行为15件,撤销行政决定6件,撤诉70件。武源乡新塘村第三、四组与本乡黄寿湾村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新塘村第三、四组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对实地勘察,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县政府处理决定的判决。1999年,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06件,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居历年之首,其中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5件,撤销3件;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行为后,原告主动撤回行政诉讼的98件。行政诉讼工作的开展使全县行政机关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2000年后,县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减少,当年,仅受理行政诉讼案6件,2005年受理10件,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1件,撤诉的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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