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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十四篇政法第四章检察第二节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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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湖南省检察院规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金额分别超过1万元、5万元定为经济犯罪大案。是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6件39人,立案15件16人,办结14件15人,其余案件不立案作其他处理,挽回经济损失71万元。
    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精神,县内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全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64件79人,立案侦查27件35人,侦查终结24件30人,挽回经济损失37万元。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14起17人,涉及案件14起,自首金额15万多元,退交赃款10.6万元。次年,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实施攻心战术,瓦解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侦破贪污贿赂案件多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随着以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增多,经济犯罪呈现出查一案带一串的新特点,县检察院加大了对执法机关、重点地区、行业和单位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1991年,查处煤炭部门经济案件7件7人,查处金江镇等产煤区经济案件15件19人。1995~1996年,检察院按照“查办大要案不能有禁区”的指示精神,重点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199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45件,立案侦查14件25人,侦查终结13件23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1996年,立案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职务犯罪13件23人,其中特大案1件1人,大案8件17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县建设银行金江分理处主任罗某挪用公款50万元,被查处。
    1998~1999年,重点查办建筑、煤炭等部门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1件,起诉贪污贿赂案件17件,全部作出了有罪判决。1999年,省检察院对经济犯罪大案的涉案金额作出新规定,贪污贿赂金额超过5万元,挪用公款超过10万元定为大案。是年,立案侦查建筑部门经济犯罪案件11件11人,煤炭部门3件3人,全部侦结;立案查处副科级以上干部9人,其中单位一把手4人,查办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实现新突破。当年,湖南省电视台对临武县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多次专题采访。
    2001年,进一步加大“三机关一部门”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查处副科以上干部11人,其中副处级干部1人,单位一把手5人。
    2003~2005年,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有色矿、煤矿等热点部门和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大要案。2003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大案14件,副处级干部职务犯罪要案2人,大要案立案比例占立案总数的71%。2005年,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9件12人, 其中大案1件2人,移送起诉后,均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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