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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十四篇政法第二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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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县内开始成立机构,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91年,县委制定《临武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确定综治工作任务为“四抓”,即抓内部自治,稳定城镇社会治安;抓农村整治,整顿农村治安;抓重点防治,稳定全县社会治安秩序;抓边界联治,稳定边界治安。1992年2月,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各级基层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次年,强调“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长、乡长、村长、组长、家长负责制,层层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奖罚办法, 1995年2月,花塘乡发生群众哄抢过境车辆所载物资的事件; 8月,广宜乡上磨刀村与安富村械斗,打伤8人,重伤3人;12月,花塘乡燕溪村部分村民到长河水库管理所聚众闹事,毁坏公私财物。县组织力量及时予以查处,并对相关乡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通报全县。
    1996年,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细化,规定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管领导分别为综治工作的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对未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晋级资格。是年,接龙乡斗水坪村村民李某在香花岭矿安源工区窿道采矿时因塌方致死,该村聚集一百余名村民到工区、派出所进行打、砸、闹事等违法活动。事后,接龙乡被“一票否决”。1998年,为创建治安模范县,综治工作实行“村为主”管理。县委书记、县长与22个乡镇和103个县直机关、33个综治成员单位的党政一把手签订“创建”和“村为主”管理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红、蓝、黄”三旗管理,对于年内在各管理项目中有三项黄旗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全县289个村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得以建立健全,分别配备了负责综治工作的副支书或副主任,并享受村级定员干部待遇,同乡政府统发工资。为加强乡镇的政法综治工作,从政法机关选派多名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分管政法工作。对综治等工作落后的23个后进党支部,组织部门实行重点整顿和扶持,各派1名机关干部到村任职,群防群治的综治工作局面逐步形成。同年,郴州市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临武召开,临武县“抓创建、促综治”的经验受到推介。
    2002年,县委、县政府作出规定,对被重点管理和“一票否决”单位的第一、二、三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凡因稳定工作受到纪律处分的,一律降职安排。当年,有4个乡镇、4个村受到“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一并受到处理。
    2005年3月,整顿城区社会治安,工作重点为清理私房出租,防止不明身份的流动人口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共清理出租户1988户,签订治安责任状1988份,清理暂住人口1649人,消除治安隐患12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1条,查处利用出租房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起,抓获2人,从而规范了房屋出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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