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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人大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93年前,每届任期3年;此后改为5年。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下属各工作机构设主任、副主任,配备秘书(办事员),其职务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1988年,县人大常委会内设办公室、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1993年,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1997年, “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同年,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2005年,县人大内设办公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乡镇人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5~9人组成,负责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每届任期3年。1988~1994年,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设常务主席或专职主席1人,其他委员若干名,常务主席或专职主席主持主席团日常工作;个别乡镇则增设副主席1人。1994年,各乡镇配备人大秘书,处理日常事务。从1995年起,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专职主席)统一改称为乡镇人大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