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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十篇城乡建设第六章房产管理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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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县内城镇住房由国家、企业统一建造,实行实物福利分配制。1992年5月,县成立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7月,县政府印发《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低租金,给补贴,以息代租,超标加租的房改办法。租金按标准内(县处级64平方米,科局级57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49平方米)每平方米砖混结构0.53元,砖木结构0.47元,集体宿舍0.2元计算。超面积15平方米、20平方米和20平方米以上者,分别按每平方米0.4元、0.6元、1.00元加收租金。职工租房按月工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4%实行补贴,另每月定额补贴2元,由单位统一核算,按月发放。以息代租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当年,全县有104个单位实行公有住房租赁。
    1993年7月,启动第二步房改,县城公有住房由租赁转为部分产权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以息代租结束。新建成的住房实行先售后租,未售新房和政策规定暂不出售的住房(如银行、学校等)仍然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标准价(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30.1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17.14元)出售,售房面积控制为县处级100平方米、科局级85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优惠办法为:每年工龄优惠房价的0.5%(离休人员的工龄优惠按照红军时期每年2%,抗战时期1.5%,解放战争时期1%);一次性缴清房款减收房价的20%。至月底,全县有119个单位优惠售房1.2万平方米,收取租赁保证金405万元,另有13个单位实行部分集资建房(单位出资55%,个人45%),共计8300平方米。
    1995年,县内公有住房推行按成本价(砖混结构每平方米407.23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366.51元)出售,工龄优惠按每年每平方米砖混8.26元,砖木5.89元计算;超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每平方米520元计算。公房出售后,标准内面积产权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拥有,以市场价购买和以成本价全额集资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次年6月,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房改办),为政府常设办事机构。1997年,县内公有住房出售实行个人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当年共出售公有住房8434套,其中5413户取得全部产权,面积24.1万平方米,收取售房款567万元。有22个单位全额集资建房465套,面积5.43万平方米。8月,县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次年,占地6.67公顷,总投资720万元的城东住宅小区动工兴建。自此,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形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1999年,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逐步放开已售公房的交易市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因县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有限,全县取消住房补贴,统一实行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发补贴纳入公积金管理。至1999年末,全县共出售公有住房5331套,面积35.95万平方米;有60余个单位集资建房,建住宅2042套,面积15.36万平方米,较好地解决了全县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凡取得全部产权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改房”,准许在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上市交易(买卖、转让、换购、出租和抵押),住房货币化制度全面建立。至2002年,县内城镇住房基本实现商品化。
    随着全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逐渐增多,县城人口增长较快,住房紧张问题凸显。为此,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按照“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合理质量好,占地不多环境美”的要求统一规划设计,集中成片开发。2005年,县投资320万元的1.9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动工,城区住房的供需矛盾可望得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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