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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八篇商饮服务第四章商业管理第三节

关键词:特殊商品管理     我要发布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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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县内供应的国家计划商品有粮食、食油、棉花、棉短绒、麝香、甘香、杜仲、厚朴、食盐、食糖、名酒、卷烟、烟叶、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呢绒、胶鞋、洗衣粉、普通灯泡、铁锅、元钉、化肥、农药、农膜、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1992年,名酒、棉花、涤棉布、中长纤维布、呢绒、彩电、元钉、食糖等放开经营;铁丝除作为防汛用途的实行计划外,其余放开经营。原列入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特殊性商品管理的学生作业本、肥皂、奶粉、食用纯碱放开经营;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除国营石油公司经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经营。此后,计划商品渐次放开。2005年,除民爆器材、卷烟、食盐、烟花炮竹和酒类实行专卖(专营)外,其他商品全部放开经营。

一、食  糖
    1989年,全国食糖供应偏紧,价格上扬,县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食糖实行定量供应。县城每人每年3公斤,农村每人每年1公斤,对特需食糖维持原有供应数量和办法。1991年,实行食糖流通归口管理,批发业务统一由县糖酒副食品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插手批发业务;县城居民的食糖零售业务由副食品公司和经核准的经营户负责经营,农村居民食糖供应由基层供销社负责。是年5月,县政府组织工商、物价、商业等部门对全县食糖流通秩序进行清理整顿。9月,对食糖零售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办证允许经营的零售单位和个体户只准就地从县糖酒副食品公司进货。当年,全县共办理食糖经营许可证126个。次年,国内食糖基本实现自给,食糖市场全面放开。

二、食盐
    1988年,为加强对全县食盐市场的管理,县政府明确规定县城食用盐一律由县副食品公司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农村食盐由供销社统一经营,不准批发给个体户或其他渠道经营。
    1990年,《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施行。次年,盐业经营实行行业垂直管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县内未成立盐业公司,经营食盐的商户只能从郴州地区盐业公司进货。进货渠道不畅通,运输费用加大,加上缺乏监管,个别商户趁机抬高价格,县内食盐经营秩序较为混乱。1993年,全省食盐调价,一些不法商贩受利益的驱动,不按规定渠道进货,私自到省外、区外低价购进劣质盐和非碘盐,严重扰乱食盐经营秩序。当年8月,县政府委托县财委与郴州地区盐务管理局商定,在县内设立食盐代批站,指定县糖酒副食品公司代批食盐,确保全县食盐供应,同时负责对全县盐业市场的管理。由地区盐务管理局配发盐政执法证,协助地区盐务局查处县内从省外、区外私运私销食盐的行为。当年,对楚江、万水、土桥等地一些商户从县外购进工业盐充当食用盐等行为进行了查处。
    1997年,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盐业经营的规范管理,市盐业公司租用县轻工业行业办的场地,设立食盐批发部;配备4~5名盐政执法人员,负责全县的盐政管理。此后,加强盐政法规的宣传,并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005年,县内食盐经营渠道畅通,违规经营行为明显减少。

三、卷烟
    1988年,县内继续实行卷烟专卖和持证经营政策。1989年,换发卷烟批发、零售等经营许可证1105个,其中批发证12个,零售证1093个。1994年,全区在临武举行销毁假冒云南烟现场会,销毁各种假冒香烟近2万条。
    1999年,推行卷烟防伪标识,在全市烟草系统率先实行“有标”销售。同年,对全县卷烟零售户实施换证,不换证的不予登记。全县共换卷烟经营零售证1997户,其中国有926户,集体167户,个体984户。同年,国务院就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作出新的规定。次年,县烟草稽查大队成立,由专卖办人员和公安局派员组成。2003年,对县城某名烟名酒商店进行突击检查,查获“555”、“芙蓉王”、“白沙”等13种品牌的假冒香烟12件,价值1.7万余元。2004年11月,三合乡一卷烟零售户举报,有人冒充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其检查,稽查人员迅速赶往三合与当地公安民警配合,在香花岭市场将3名嫌疑人抓获。

四、药品医械
    1988年,全县有县乡药品质量检查员36人、村级药品报告员86人,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较为健全。以此为基础,开展经常性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1993年7~9月,医药、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检查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88家,查验药品10698种次,查出不合格药品84种次;对11家假药销售单位进行重点查处,没收假药价值12099.62元,并处罚款6578.32元;查出无证药店2家,超范围经营药店3家,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取缔非法游医药贩14起,没收其药品3400包、器械2套。9月30日,将没收的伪劣药品(价值3万多元)当众焚毁,并通过电视曝光。
    1995年,针对当时药品无照经营活动猖獗,县政府依法对全县医药市场进行整治,当年查处无证经营8起,假冒伪劣药品折价5万元,其中假药5种,不合格药品8种。与此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对无证经营、药实不符、价格偏高的予以处罚,全县医药市场得到了有效的整治,医药价格逐步规范。
    1997年,个体药贩向医药单位直接推销药品的问题突出,县内医药市场混乱。为规范药品零售市场,县医药公司采取强硬措施,严格控制药品药械零售进货渠道,促进了医药市场的有序运行。2000年,抽样检查药品4740种,查出不合格药品23种。同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医药局对药材公司医疗器械的经营进行规范管理。次年5月,药材公司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001年,县成立医药监督局,行使全县医药市场、医疗单位及个体诊所的药品管理工作。2002年,在医药行业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2004年,检查药品经营单位29家、县乡医疗单位22家、村卫生室267家、个体诊所52家,处理不合格药品804种次,查处药品经营店向厂家出租柜台案12起,以新产品推介会等形式销售药品及以保健品冒充药品推销案8起,取缔无证经营的药品店3家。2005年,对医药市场进行常规性清理整顿的同时,重点查处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专项行动,对2家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五、民用危爆物品
    1988年,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相对宽松。县物资局凭县公安局办理的民爆器材(炸药、雷管等)运输证、购买证就可到生产厂家提货,用户凭县公安局及下属各派出所或乡镇出具的证明便可购买;烟花鞭炮的管理更为宽松,不办理任何手续都可经营。是年,县内采矿业发展较快,民爆器材使用量增加,为确保民爆器材的安全使用,对使用单位的爆破员180人进行了专业培训。
    1992年,民爆器材管理加强,到厂家提货须有地(市)级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证件;用户只能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开具的购买证才能购买。1993年,公安局就加强烟花爆竹生产、调运、销售管理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运和审批。是年,在香花岭、三十六湾有色金属采矿区和金江等产煤区以及城关镇开展清理、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专项整治,收缴炸药10余吨、导火索3000余米,取缔城关、香花岭、金江、汾市等地的违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商店8家。
    1994年,县物资局成立民用爆破稽查中队,负责对全县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管工作。次年,在金江镇查获常宁县王某非法销售炸药3吨,后移交到县公安局处理。同年,为提高使用单位法律意识,熟悉使用知识,对县内有证矿矿长、保管员、爆破员进行培训,参训人员380人。
    2001~2002年,继续开展危爆物品的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炸药、烟花爆竹经营点,取缔烟花爆竹非法作坊28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35份,危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进一步规范。
2004年,县内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县供销社负责,各零售点需到有关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2005年,县内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危爆物品管理责任制,并对民爆物品采取派送制,凭证(购买证、爆破员证、储存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购买、使用、储存和运输。是年,配合县内矿业秩序整顿,收缴《购买证》11个,下达《整改通知书》175份,收缴违规炸药2250公斤、雷管2660枚、导火索10.4万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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