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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五篇林业第五章林业管理第三节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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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根据历年税费征收项目,林业资金归纳为“四税”、“七费”。“四税”即产品税、农业特产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七费”指育林基金、更改基金、资源开发费、林政管理费、检尺费、检疫费、教育附加费。其中,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政管理费(简称“两金一费”)由县林业局征收后,“两金”按县70%,省地30%,“一费”按县三分之二,省地三分之一分成使用。是年,全县林业资金总收入118.6304万元,其中育林基金65.9588万元,更改基金17.8374万元,林政管理费6.497万元。返回乡镇林区建设费3.65万元。
1993年7月,县政府下文取消林区管理建设费、森林资源更新费的征收。当年林业资金总收入280.7371万元。
1994年2月,林政管理费改为林业保护建设费,更改资金改为维简费。林业收费项目及标准为:设立收费基价,杉木400元/立方米,松350元/立方米,杂木300元/立方米。按育林基金12%、维简费8%,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5元征收。松木每立方米收取7元专项用材服务费。是年,在全县开征绿化费,16周岁以上公民按每年每人2元收取。1995年起,开始征收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当年收取0.3万元。
1996年,县林业部门公开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简称“一金两费”)征收标准。规定,林业部门的木竹经营单位经销的木竹按其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按每立方米5元计征林业保护建设费。其它木竹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或木竹市场的木竹,集体经济组织、林农与销区联营或委托国有木竹经营单位代销的木竹,按销售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按每立方米5元计征林业保护建设费。农民采伐个人种植且属自用的不征“一金两费”。是年,共征收育林基金193.52万元,维简费67.76万元,林业保护建设费8.71万元。1996年后,机关单位人员按每年每人10元征收绿化费。
1997年1月,县成立“一金两费”征管站,县内所有商品材及2立方米以上的自用材都集中在征管站办证及收费,加强了对林业资金的管理。是年,林业资金总收入220.93万元。
1998~2002年,全县林业资金收入有升有降,最多的是2000年,总收入为463.94万元,其中育林基金206.64万元,维简费94.32万元,林业保护建设费7.29万元。最少的是2002年,只有254.39万元。
2002年以前,林农每砍伐1立方米木材需交纳各种费用224元。2003年,遵照中央取消农林特产税的指示精神,县林业部门对林业税费作出调整,每立方米杉木收取117.5元,松木105元,平均每立方米111.25元,比2002年少收112.75元,减少50.3%。当年全县生产木材22519立方米,减轻农民负担253.9万元。
2005年,全县林业资金总收入359.97万元。其中植被恢复费36万元,检疫费4.4万元,绿化费2.8万元。
育林基金制度建立以后,坚持按有关规定收、缴、管,按照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以林养林的原则,除上交省地部分和少部分用于弥补事业费不足外,全部投入到县内造林育林和林业建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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