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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四篇农业第五章农业综合开发第二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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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全县开发采取县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立项、统一预算、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验收办法,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开发办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的项目管理办法。1995年,开发项目由县开发办与项目乡镇组成的开发指挥部共同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和验收。1998年后,全部由县开发办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管制,从而使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得到了有效保证。
(一)施工管理
        1989~1994年,项目建设由项目乡镇组织或委派施工队,县开发办选派技术员跟踪指导。施工管理注重项目的落实和质量的监管。1995年起,开发项目相对集中,项目实施由指挥部统筹安排,实行定项目、定质量标准、定完成时间、定工程投入的“四定”办法。项目施工管理有章可循。1998年,项目建设实行向社会公开招标,将项目内容、质量标准、资金预算、完成期限列为招标标的,进行公开、公平竞争。工程全面竣工后,县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检验收,作出综合评价后,申请市开发办复验。验收全部合格后,施工队凭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表与县开发办结算,留10%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7年中,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11期(含1999年省市追加项目),其中优良8期,合格3期。
(二)运行管理
        1989~1997年的三期农业开发,县开发办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将竣工开发项目直接移交受益村、组管理。新开发的村组耕地、果木林等维持原定权属,由集体统一管理或联户、分户承包,上交一定承包费,收入归村组;统一规划,连片调整开发的耕地、山林等,按开发时协商意见,由受益村组管理;水利设施由集体统一管理使用,按受益面积收取维护费,作为维修费用和管护人员的报酬。1996年,南强乡邓家村新开垦农田36.6公顷,次年承包给种烟大户,每亩每年收取土地承包费100元,当年村集体收入5.5万元,结束了该村集体资金“空白”的历史。
        1998年,实行项目管护责任制。在项目开发集中区成立专业管护队,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罚的“五定”责任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效明显提高。
        2004年后,开发项目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竣工项目移交后,乡镇、村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由接管乡镇落实管理主体,村委确定管护人员并支付管护费用,开发项目有偿使用步入规范化管理,各项设施得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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