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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管理
1989~1991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县开发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计划和建设进度,经集体研究确定有偿、无偿、自筹和贷款比例,开发资金直拨项目开发单位。地区以上拨款坚持项目计划不落实不拨,有偿资金回收合同不落实不拨,乡镇配套资金不到位不拨的原则。同时,实行先贷后拨,以物代拨,先建后拨等办法,由财政局、开发办、银行、审计局共同管理。1994年8月,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农业开发无偿资金实行县(市)报账的通知》,无偿和自筹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所有资金的使用凭票到财政局报账。三期开发结束时,经审计确认,全县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达到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1998年起,开发项目实行一年一定,资金使用年度审计,设立报账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由县财政局、开发办按项目工程计划、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分期分批拨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是年,县政府制定《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回收的办法》,有偿资金使用实行“过四关”(立项关、合同关、担保关、回收关)和一票否决制,年终未兑现合同的,不再安排有偿资金。开发资金滚动使用得到保证。
2004年,农业开发资金的使用推行公示制,在项目区设立公示栏,将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投入使用、预决算情况,向项目实施区的农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开发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增强。
随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全面完善,开发项目投资、使用、记账、核算等资金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到2005年,县审计、财政、银行联合审计农业开发8期,除2003年部分项目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财政监管不到位,有偿资金回收不及时外,县农业开发资金基本做到了使用合理,操作规范、无违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