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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志第四章经济管理第五节国土管理(三)

关键词:耕地保护与开发     我要发布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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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耕地保护与开发

(一) 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是全县人民的“米袋子”、“命根子”。基于这种认识,县委、县政府十分珍惜每一寸土地,审批建设用地时,坚持能占坡地的不占平地,能占劣地的不占好地,能占非耕地的不占耕地。1990年,全县三大建设占用耕地8.2公顷,占郴州地区下达占用指标的60.4%,节约耕地5.4公顷。1993年,执行“四不批”(从下洞到新屋场省道两边不批,超标准不批,无规划不批,对生产有影响的不批),否决建设用地项目53宗,节约耕地面积4500m2,有效保护了土地资源。
        1995年,按照《临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全县人平耕地、人平粮食两个参数,全县划定334块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18540.52公顷,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97.6%。每一块(片)保护区均竖立了标准的保护标志牌。同时编制《五千分之一基本农田保护村图》279幅。乡、镇长向县长,村委主任向乡、镇长签订递交《临武县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耕地保护4级(县、乡、村、组)第一责任人制度。
次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的通知》,对耕地保护、土地复垦作了规定,对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根据占用量逐级上报,从严审批,使耕地保护有章可循;采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凡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除办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需缴纳税费外,还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1~3倍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1997年,国土局以“框住村界,改造旧村,消化存量,限制外延”为原则,在双溪乡禾鱼村和城关镇西城村试点,改造“空心村”,引导村民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建房,节约耕地3.33公顷。
2000年,县委、县政府把耕地保护纳入年终十件大事考核重要内容,7月21日,《中国国土资源报》对临武的这一做法给予了肯定。次年,在市人大、市政府组织的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检查中,临武排为第一,并被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评为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
2003年,县国土资源局在已划定的15486.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竖立界址点,实行用途管制,引导用地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科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二) 土地开发与复垦
        为确保耕地面积稳中有增,1988年,县制定“谁开发,谁受益,谁得奖”的土地开发复垦奖励政策,对开发复垦土地的,除在人力、技术上扶助外,按照连片开发3.33公顷以上,旱土每公顷1500~3000元,水田每公顷3000~4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政策实施后,农民开发土地的积极性得到激发,1992年,全县新开发耕地52.67公顷,其中水田6公顷,旱土46.67公顷。
        1995年,对村民建房用地、乡村企业用地实行“先开后批,占一还一”的办法。这一做法得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肯定,《湖南日报》头版刊载了临武的经验。县农科所十字铺村,人平耕地不足5分。1995年,该村集资3.8万元,湘南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投入23万元,新增高标准旱涝保收水田34.67公顷,人平耕地增加到0.2公顷,大大超出了全县的平均水平。是年,广东梅田矿务局在临武开办的八矿、九矿停产搬迁,留下53.3公顷堆矸、塌陷的废弃地。国土局引导矿区村民清除、深埋煤矸石,回填塌陷区复垦耕地,复垦水田9.3公顷,旱土10.67公顷,果木及其他林地33.3公顷。双溪乡贝溪村在1994年“6•16”洪灾中毁损良田41公顷,国土局组织该村村民运沙填土,如数恢复了水毁耕地。
        1996年,县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占一还二”制度,即占用一份耕地建房,必须开发出二份同等质量的耕地。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土地开发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单位与农户联合开发、股份经营、农户联营、个体开发一起上,对连片开发3.3公顷以上耕地的实行重奖。是年,南强乡邓家村投入资金15万元,连片开荒造田36.4公顷,人平增加耕地近0.06公顷。双溪乡老沐塘村人平水田仅0.02公顷,国土部门从人力、物力上帮助该村连片开发耕地5.3公顷。1998年,县国土局投入资金10万元在西瑶乡谷富塘村迁坟开荒,集中连片开发梯田13.3公顷,使该村人平增加耕地0.03公顷,村支书感慨地说:“敢迁祖先坟,造田为子孙。”湖南卫视、经视及郴州日报均报道了该村迁坟造田的事迹。
       根据省市对耕地开垦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的新要求,2002~2003年,县国土管理部门上报市局项目4个,新增耕地32公顷,做到了开发一片,成功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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