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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人口管理之常住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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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内常住人口管理职能由县公安局及其所属的派出所承担,管理内容包括户口登记造册、户口簿及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详见《政法•公安》)。
        1988年,县内仍以乡镇区域为基本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凡是跨乡镇的机械变动,都要办理常住人口迁移手续。县公安局在城关镇、南强、汾市、沙田、香花岭、麦市、楚江设立派出所,直接负责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户口册、户口簿和身份证管理。未设立派出所的乡镇,则由乡镇户政员在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管理该辖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中央、省、市驻县企业常住人口中的城市户口由城关派出所管理。1990年,在第四次人口普查登记前,全县进行了一次常住人口的清理整顿,建立了乡镇级户口册和家庭户口簿。
        1995年起,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由手工操作改为微机管理,17个乡镇派出所就近接管原由乡镇管理的户口,录入微机,按城市户口管理办法实行管理,而户口性质不变。1999年8月起,改变“新生儿随母落户”和“严把户口进城关”的管理办法,实行新生儿落户自愿和城乡户口落户自愿的常住人口管理办法,新生儿可以选择在父、母亲任何一方的常住人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对两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配偶落户的,投靠人实际在配偶处居住了三年以上(以暂住证为准),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0(含30)岁以上的,准予办理城市户口。对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孩子的夫妻,双方年龄必须达到35周岁以上的方可办理城市户口。男女性分别超过60岁、55岁,身边又无其他子女的老人需要投靠子女在城市落户的,准予到城市落户。已在农村落户的离退休人员要求回原单位所在城市落户的,允许办理落户手续。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要求在城市落户的,持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明及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在校生校籍证明,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2000年8~9月,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整顿,掌握了辖区内村(居)委、街道、店铺、单位、楼栋、村(居)民小区的常住人口情况,并按照1999年国家对常住人口的管理政策,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簿。
1987年起,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1989年,为居民办理第一批身份证。1990年,《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在全县铺开,至年底,应持证对象办证率81%。此后,常年进行《居民身份证》办证补证工作。1995年启用微机管理后,公安局户政股和17个派出所全面开通无底卡制证系统,电脑与市局省厅直接联网,将办证周期由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7天,临时身份证则随到随办随发。因居民身份证编号管理工作尚有问题,1997年12月~1998年10月,进行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并将重新编制编号及时登录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2003年,全县共办身份证11200人证,无底卡身份证2560人证,办证合格率95%;共办临时身份证764人证。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坚持办证与查证相结合,为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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